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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政复决字〔2022〕34号
  • 发布时间:2022-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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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政复决字〔2022〕34号


    申请人:薛某某。

    被申请人: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大汶口派出所。

    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镇。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当日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向本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书面答复并提交了相关材料。因案件审理需要,本机关依法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作出。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岱岳公(大)行罚决字〔2022〕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一、该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被处罚人王某A身为村干部无故辱骂、殴打申请人,致其右下颏部轻微伤,《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故意伤害未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但本案申请人已达轻微伤,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被申请人仅对违法行为人王某A处以四百元的罚款,适用法律错误;二、行政处罚决定明显不公正。本案中,王某A挑起冲突后,申请人的丈夫王某B与在场另一位村干部王某C扭打在一起,双方均无伤情。行政机关在处罚时只处罚了王某B,并未处罚王某C,存在办案不公正的情况。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21年12月9日,王某B、申请人夫妇就房屋建设问题在村委办公室与王某A发生争执,王某B拿起王某A的水杯把水泼向对方面部致矛盾升级,王某B对在场劝导的王某C实施殴打,王某A上前拉架时被申请人阻拦引发双方撕扯。经伤情鉴定,王某B、王某A伤情不构成轻微伤,申请人右下颏部损伤构成轻微伤,左手背损伤不构成轻微伤。申请人、王某A、王某B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成立,以上有现场监控视频、证人证言为证。二、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得当。根据现场监控视频证实,王某A在制止王某B殴打王某C的过程中,申请人动手殴打了王某A。王某A的违法行为系由申请人事前过错行为引起,王某A为制止申请人的殴打行为,避免自己受到伤害,实施了控制申请人继续殴打的防卫动作,因该防卫动作超出必要限度导致申请人受伤。按照《山东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十三条“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过错行为引起且后果较轻的”属于殴打他人情节较轻的情形,故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对王某A给予罚款四百元的行政处罚。另对王某B殴打他人的行为给予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对申请人的轻微殴打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以上行政处罚决定公平公正。三、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案件办理过程中,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了受案、传唤、询问、调查、告知、决定、送达等相关程序,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综上,我所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恳请维持该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9日下午,在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镇彭徐店村,因纠纷王某A殴打申请人。经鉴定,申请人右下颏部损伤为轻微伤,左手背损伤不构成轻微伤。被申请人接警后受案调查,2021年12月28日延长办案期限。2022年2月6日被申请人认定王某A构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王某A罚款四百元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提交的证据、依据等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制作的询问笔录、现场视频、伤情鉴定书等材料可以证实,王某B、申请人夫妇因房屋建设问题在村委办公室与王某A发生争执,王某B先用水泼王某A,后又与王某C发生冲突,王某A在制止打架过程中与申请人发生撕扯并致其右下颏部轻微伤,王某A已构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根据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认定王某A属于殴打他人情节较轻的情形,据此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本案处罚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岱岳公(大)行罚决字〔2022〕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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