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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初探
  • 发布时间:2023-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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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司发通〔2017〕68号《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泰安市岱宗公证处作为山东省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先行者,逐步开启了如火如荼的试点工作。试点中岱宗公证处改变了传统公证制度单一固定的局限性,巧妙的将公证制度融入到多元解纷的思路中,整合资源优势,开辟了公证发展的新道路。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紧密贴合人民法院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使得公证制度自身价值得到了进一步的升华和提升。

    一、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公证在社会地位和人民群众心理认知上都有着其他法律职业所不能替代的位置,上至自然人、法人的“生老病死”,下至财产的“生死存亡”,公证的证明力和公信力已然渗透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就是在独立审判之外,将诉讼与非诉中的辅助性事务剥离出来,交给让审判人员及当事人“信赖”的人员去做,而公证自身的职能定位均能符合各方面的要求,并能将公证的证明效力贯穿始终。

    从公证的传统业务范围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十二条对于公证的业务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的具体内容包括了调解、调查取证、送达、保全、执行以及其他辅助事项。从两者的业务范围不难看出,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基本涵盖了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的工作内容。例如调解工作,调解员调解成功后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对于调解过程及调解协议的签订就类似于公证事项中关于合同部分的公证;如若调解不成,也能将无争议的事实固定下来,便于后续的审判工作,这也属于公证的业务范围。再如送达工作,虽然在公证事项的法条规定中并未明确写明送达公证,但在公证实务中,送达公证属于保全证据中的一项,并未超出公证业务本身的工作内容。

    从公证人员的客观条件来看,公证人员包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公证员的执业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八、十九条已作出了详细规定,其中,要求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并具有一定的相关工作年限,相较于人民法院本身的工作人员或是其他法律职业人员来说,不管是从专业技术能力,还是工作经验上,公证员在从事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中,都能轻松胜任各项工作内容;公证员助理虽然在客观条件上无法达到公证员那样的执业条件,但也能从学历、专业、职业资格、工作经历等招聘条件限制上达到作为助理人员处理辅助性事务的工作要求。把公证人员进行合理的安排,优化人员结构,让公证人员与法官审判工作进行有效的衔接配合,努力实现“让法官专注审判”的目标,人员配置成为了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的另一重要条件。

    二、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作用

    (一)公证参与调解,为速裁快审提质增效

    按照“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的要求,泰安两级法院在2020年探索建立了民商事案件速裁快审机制,2022年升级为专业化审判+速裁快审机制。为将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更好的融入速裁快审团队,泰安部分法院将试点公证处引入调解组织名册,并由公证处选派公证人员作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加入速裁快审团队,与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按一定比例组成团队。

    对于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尤其是家事类、商事类、房屋买卖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知识产权类、劳动争议或同类批案等案件,发挥诉前引导程序性作用、开展调解前置程序改革,由人民法院对立案前的案件进行诉前委派调解,立案后的案件进行诉中委托调解。在流程设置上,由速裁快审团队根据案件繁简程度进行分流,先行开展调解,简单案件快速办理,疑难复杂案件流转至业务庭进行精审。

    在特邀公证调解员的加入下,速裁快审团队处理简单案件的数量达到全院民商事案件的70%-80%,调解员在大量的案件中不仅进行着紧张的调解工作,而且在案件繁简分流、排期通知、文书送达、非实体性文书草拟、材料收转、证据交换等事务性工作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平时的调解方式主要以电话调解为主,同时进行语音盒子录音备存,全程留痕,对于调解不成的案件,及时排期,极大的提高了案件处理的效率。另外,泰安市岱宗公证处在泰安中院还设立了行政审前和解中心,主要进行行政案件的诉前、审前调解工作。主要工作内容为送达法律文书,落实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填写案件要素表;固定无争议事实;制作案件总结;制作和解协议书;装订卷宗,单独立卷。以2020年泰安中院在全省中院质效考核情况为例,泰安中院在人均办案天数和人均办案件数上,均位列全省中院第一。

    (二)公证参与送达,实现案件效率优化

    “送达难”的问题一直是影响案件审判效率的一大重要因素,尤其是一审案件,案件基数大,当事人送达地址不明确,法院送达人员不充足,过分依赖于邮寄送达,导致送达成本高、送达效率低。尽管现在已步入大数据时代,但在实现数据互通,并且是否能够合法有效的送达等问题上,并没有妥善一致的解决,还是目前存在的一大难题。

    公证参与送达后,创新送达手段,实行集约化的送达模式,改变了传统的“一案一送”,集约进行区域化送达。公证人员通过采取现场拍照、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做到全程留痕,规范送达。同时借助智慧法院建设,实现信息互通,大大提升了工作效率。

    在优化公证送达流程上,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优先进行电子送达,即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箱、微信等方式,送达方式是以电子送达为主,直接送达与邮寄送达为辅,这样大幅缩短了送达时间,提高了送达效率,节省了司法资源。目前案件的电子送达率能达到80%以上。在送达完成后,公证人员将送达回证整理归档,移送案件承办法官,缩短案件流转时效。

    (三)公证参与调查取证、保全,节约司法资源

    依据《试点工作的通知》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公证机构就当事人户籍信息、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财产状况、未成年子女抚养情况、工商登记资料、银行账户、房地产权属等登记信息或账户信息及交通事故处理材料等事实材料进行核实和调查取证。调查结束后,公证机构就核查内容、核查过程、核查结果向法院出具取证报告或者工作记录。公证机构可以派员协助人民法院核实被保全财产信息和被保全财产线索,核实被保全动产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协助人民法院保全、清点、制作保全或清点清单。

    财产保全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公证机构可以协助人民法院审查申请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交的财产保全担保书、保证书,并对其中的担保内容及证据材料进行核实。在案件承办法官案件量大,没有时间外出,又确需核实、取证或当事人亟待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情况下,公证人员在本职工作范围内辅助人民法院进行调查取证、保全公证不但节约了司法资源,而且可以“让群众更省心、让法官更专心”。

    (四)公证参与执行,助力化解“执行难”

    众所周知,相较于一份败诉的裁判文书,当事人更难以接受的就是拿到胜诉裁判文书后对方却不能履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无法获知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隐匿财产或者根本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切实解决“执行难”,泰安中院采取团队化管理模式,设立了保全(对诉讼保全采取保全措施)、快执、精执、裁决(处理当事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4个团队,其中,由1名员额法官、1名法官助理和6名公证人员组成快执团队,对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分段执行、精准发力。

    所有执行案件立案后首先由执行事务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执行通知书的送达、网络查控、冻结等前期工作,对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当事人有和解意向的案件,由快执团队在1个月内执结,其余案件流转至精执团队,实现“简案快执、繁案精执”。

    目前,快执团队执结案件数量占执行案件总数的70%以上,办案平均时长23天,尽可能快的为当事人兑现胜诉权益。并且,在公证人员的调解助力下,多次帮助小微企业纾困并化解执行矛盾,让其在疫情大环境下能盘活资金“活下去”,为地方经济的长足发展注入活力。

    三、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的现实问题

    (一)经费保障不足

    岱宗、泰安2家体制外公证处成立时间短,没有公共积累家底,在发展司法辅助业务初期自担经费,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开拓司法辅助业务,加之近两年受疫情影响,传统公证业务收费逐年走低,这无疑让试点公证机构压力倍增。而在地方财政及法院经费报销管理等环节上的限制因素,也使得经费无法及时到账,另外,在试点的两年期间,公证机构的实际工作量也远超预算数额,这就让积极参与试点的公证机构也开始面临资金紧张的问题,参与司法辅助的部分公证人员由于收入低逐渐失去工作热情与动力。

    (二)公证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如前所述,从事传统公证业务的人员有限,现又要从中挑选适合司法辅助事务的人员,在保障传统业务发展的同时,还需要满足人民法院的需求,这就导致公证人员严重不足,而且,多数公证人员长期从事证明类的公证工作,对于化解纠纷类的调解工作并不擅长,经验不足,一时难以转换工作思维。另外,根据人民法院的案件数量及实践情况,所需人员数量也有区别,以泰安中院和泰山区人民法院为例,满足其各项司法辅助事务顺利开展分别需要二十余人和四十余人,这是原公证机构公证人员数量的三倍。人才需求的激增,导致招聘压力巨大,一方面要满足工作需要的硬性条件,比如学历、专业,另一方面还需要寻找有相关工作经验的从业人员以更好的满足法院对于高水平工作的要求。由于收入待遇低,很难招聘到合格的精英人才。为满足法院需求及时到岗工作,对招聘到的人员没有进行上岗前的严格培训,采用老人带新人,变干边学。从事公证司法辅助工作的人员悟性不一,工作表现良莠不齐。收入待遇低造成工作人员流动性大,年轻优秀人才流失比例大。

    (三)实践中难以界定工作范围

    如前所述,上级文件对于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工作的主要内容已作出规范,也鼓励探索公证参与司法辅助工作的新领域、新途径,这本不应成为问题,但在不同法院的试点工作中,对于工作内容的适应程度却有所不同。有些法院仅挑选其中一两项内容外包给公证机构进行试点,有些法院虽然名义上对于所有试点内容都进行外包,但实践中却有所侧重,或是实际工作内容远超试点内容,查封扣押工作却迟迟不敢放手给公证人员,而裁判文书撰写工作,部分法官却很放心让公证人员去写,甚至把公证人员当成书记员使用,这会导致权责不清,对于公证参与其他辅助事项并非是有益探索。实践中,不少法院没有把公证员视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将公证人员视为快递员、电话员,仅仅将法律文书送达工作交付公证机构。泰安市中院在全省首推公证调解员制度,在法官的指导下,由公证员代表法院进行具体的司法调解工作,成绩斐然,值得借鉴。

    (四)专题培训指导及行业工作标准需要强化统一

    针对公证人员素质提升的问题。建立科学的考核管理机制和人才储备库是提升公证人员素质的直接方式。法院、公证协会、公证机构应加强专题培训指导,形成定期培训、按期考核的模式,分类别不定期进行摸底考核,不断提升公证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多元解纷能力。上级公证协会对公证参与司法辅助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工作权责、人员要求等需要作出详细的规范指引。

    结论: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深入推行,“让法官专注审判”的目标中不断前行,突显了传统公证业务预防纠纷的重要地位,从源头上为多元解纷提供思路,极大缓解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试点工作出现问题也是值得深入思考亟待解决。

    泰安市岱宗公证处  米晓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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