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开展公证参与行政执法辅助事务的试行意见》解读
为充分发挥公证制度在预防化解行政争议、服务保障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中的职能作用,进一步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专业化精准化,推进我市法治政府建设,5月29日,市司法局出台《关于开展公证参与行政执法辅助事务的指导意见》(泰司〔2023〕15号)。为充分发挥公证制度在预防化解行政执法服务争议中的职能作用,搞好全市公证行业参与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辅助事务工作,10月12日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开展公证参与行政执法辅助事务的试行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公证证据还原执法服务现场,从源头上破解执法公正举证难题,对执法者和相对人行为进行公证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精细化,推动行政执法公平、公开,实现公正文明执法目标;充分发挥公证证明、监督、沟通、服务的职能作用,完善消费纠纷行政调解多元化解机制,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专业化;发挥公证在知识产权创造、应用、流转、保护中的作用,推进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二、主要内容
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服务活动有下列情形的,为预防纠纷,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法律服务:
(一)依法查封扣押财产等直接涉及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
(二)留置送达、公告送达、所有权主体不明的财产处置(提存)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活动。
(三)其他行政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抽样检验、举行听证、强制执行、行政确权、行政仲裁、现场及网络证据保全等行政执法服务活动,行政执法主体认为存在执法纠纷风险的。
(四)行政委托公证调解。对于行政执法主体受理的投诉、举报等民事侵权、民事纠纷,适宜委托公证调解的,进行公证受托调解并依法确认调解结果。对有金钱、物品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或依法办理公证提存。
(五)知识产权纠纷公证预防。对在先使用、公开在先的知识产权公证保全,以公证的方式保管知识产权证据及相关证明材料;对侵犯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集中销毁行为保全证据;完善公证参与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制,对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沟通协调机制,为公证机构参与行政执法辅助事务创造条件。
(二)加强培训指导。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三)推动制度完善。要加强对情况的跟踪和指导,加强工作协调和督促检查,认真总结推广工作经验做法,全面评估工作实际效果,积极推动有关制度修订完善。
解读人:泰安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 梁立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