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泰政复决字〔2022〕394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泰山区城西大队。
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旧镇路3号。
法定代表人:王鑫,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当日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向本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书面答复并提交了相关材料。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XXXXXXXXXXXXXXXX)。
申请人称:我是发现拐错路口又返回原路,监控认为是闯红灯。我去交警支队申诉,交警也认可我右转后返回是误拍,而且照片没有显示我车行驶于路中间那张,建议我申请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车牌号码为鲁XXXXXX的小型汽车在温泉路泰山花卉市场路口因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被泰安市交警支队指挥中心闯红灯自动记录设备抓拍。该路口信号灯正常,直行信号是红灯。从证据图片可以看出,该车是从温泉路最右侧车道内驶出的,虽然右转了,但是在路口内小弧线右转后又直行,没有实现真正的右转,实现了越过停止线直行通过路口的整个过程(有旁证图片可以证实 )。申请人所述右转转错路口,该车右转后应驶出路口,或待信号允许通行时再直行,其理由不成立。2022年11月16日张宪勇来城西大队旧镇交通管理服务站处理该交通违法行为,申请人在处理时提出异议,未被采纳,工作人员告知其违法事实、理由、依据、权利义务后给予开具本案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且张宪勇已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签字。因此,该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恰当,应当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20日8时29分许,车牌号码为鲁XXXXXX的小型汽车在温泉路泰山花卉市场路口因不按交通信号灯通行被抓拍。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6日到被申请人处开具了本案处罚决定书,被罚款200元,记6分。
本机关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提交的证据、依据等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三)项规定:“红灯亮起时,禁止车辆通行。”本案所涉信号灯设置清晰明显,申请人在直行信号灯为红灯的情况下,虽略有右转但并未驶入右转路口,却径直直行通过该红灯路口,该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故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实施驾驶机动车不按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并据此作出本案处罚并无不当。申请人称是拐错路口,误闯红灯的问题,申请人驾驶车辆进入路口前,应仔细观察道路情况,按照信号灯的指示通行,在发现道路选择错误的情况下亦应该按照规定安全通行。被申请人提供的照片显示该车辆在该路口中间经过,故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XXXXXXXXXXXXXXXX)。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