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公共法律服务>公证园地
浅议网络赋强公证
  • 发布时间:2023-02-06
  • 浏览次数:
  • 字号:【
  • 打印本页
  • 返回上一页
  • 网络赋强公证是指公证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远程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公证机构办理了赋强公证之后,当债务人、担保人不履行债权文书时,可以不经法院审判程序,直接申请强制执行赋强公证是颇受债权人青睐的一种保障合法权益的法律手段。但是,如果当事人任何一方无法亲自到公证机构申请赋强公证,尤其是在如今新冠疫情肆虐的情况下,可否借助网络技术远程办理赋强公证是需要讨论的议题。

    一、网络赋强公证的可行性论证

    网络赋强公证是公证机构依托互联网平台远程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其与普通的赋强公证最明显的区别就是是否借助了互联网平台,而借助互联网平台就是讨论网络赋强公证是否具有可行性的重中之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章中,对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有明确的规定,2020 年新修改的《公证程序规则》根据《公证法》规定进行了修订,在第三十九条中又新增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所应当符合的条件。普通的赋强公证无疑是具备法律支撑的,那么网络赋强公证是否有法律依据?

    目前对于网络赋强公证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新修的《公证程序规则》中第七十条 :“公证机构采取在线方式办理公证业务,适用本规则。司法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凭此能证明《公证程序规则》并不排斥通过网络方式办理公证业务,那么可以推断通过网络方式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也是允许的。现如今,多地人民法院也已经采取远程视频进行开庭审判、调解等司法活动,也是侧面反映了远程视频办理部分司法业务是正常且合规的。互联网信息技术业已融入到生活中的方方面面,规范并合法地利用网络办理公证业务可以方便当事人和公证机构,也是势必顺应的潮流。

    二、网络赋强公证与人脸识别、电子签名

    通过网络办理公证业务,身份的验证是个重要的问题,以确保是当事人本人在进行公证业务的操作流程。《公证程序规则》中第二十五条:“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对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审查自然人身份,应当采取使用身份识别核验设备等方式,并记录附卷。”

    目前线下办理公证业务是需要公证人员面见当事人,并且要求当事人提供个人身份证和材料原件。对于当事人身份的核实,一方面是依靠公证人员与当事人的语言交流,一方面依靠公民二代身份证核验设备和人脸识别,完全可以杜绝当事人冒用身份的现象。而对于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的核实,基本上是原件,不存在疑义,即使需要核实的材料,也只需到相关单位调查或请求协查。但是线上办理公证业务,需要提供远程办证服务的网络平台调用相关数据与当事人提供的身份信息进行比对,进行人脸识别之类的身份核验。现实生活中,银行、安防、考试、交通等众多场景中都在应用人脸识别技术,依此来说,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到公证业务上核验当事人身份是毋庸置疑的。

    线上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的核实,目前可以采用的方式是将当事人签署确认提供的材料,再以电子文档的形式上传到网络服务平台上。之后由公证人员以视频方式询问当事人或者现场询问到场的其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来进一步确认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当事人签署了保证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声明: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承诺由当事人承担。公证人员尽了上述核查义务而并未发现其它疑义的,可以确认资料真实。

    通过网络办理公证业务,电子签名是另一个重要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公证机构网络办理公证业务时,若需要当事人通过电子签名签署确认相关文件材料的,就需要符合《电子签名法》所要求的条件,而只有符合条件的电子签名才能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公证机构采用电子签名的文件出具公证书的,应当符合一定的规程制式,例如应当附有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根据《电子签名法》第三十四条的释义,以本人身份或者以其所代表的人的名义实施电子签名的人,及其在电子签名过程中使用的,将电子签名与其可靠地联系起来的字符、编码等数据,可证实上述两者有联系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电子记录称之为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包含了签署人的身份信息、签署时间、有效期等,表明了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保证了申请人对通过网络签署的公证材料的认可。电子签名技术已相对完善,各行业应用广泛,公证机构办理网络赋强公证可以借鉴并实践。

    三、 网络赋强的意义及发展规划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趋完善,其在更多领域得以广泛应用,借助互联网技术办理线上公证包括网络赋强公证是应势之举。网络赋强公证的兴起,对办理此类公证的各方都有一定的利好。一是大大降低公证机构的成本。办理网络赋强公证主要利用公共网络资源,不需设置物理的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减少了人员的聘用,提高了办理此类公证的效率。二是打破了时空限制。对申请人而言,减少了申请人的异地奔波,免除了额外的差旅费用,避免了申请人因办理此类公证而产生的误工时间。对公证机构而言,扩大了赋强公证的地域范围,提高了办证效率。 三是符合特定时期的疫情防控政策。通过网络办理赋强公证避免了人与人之间的直接接触,降低了疫情传播的可能性,减轻了各地疫情防控的压力。

    虽然办理网络赋强公证有以上的利好,但是在实际应用中依然存在着许多方面的问题。目前并无网络赋强公证业务的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所以办理网络公证业务的操作流程无参考指标,也就很难有规范性可言。因此在实际办理过程中,只能凭借一些指引性文件,在办理线下业务的经验上借鉴其他机构办理网络业务的经验。例如法院办理网络远程庭审时,需要提前调试设备系统、准备安静、无干扰、信号良好且相对封闭的场所、提醒当事人文明着装、制止不文明、不理性的表达方式、全程音视频同步存档等等。办理网络赋强公证业务可以借鉴上述经验并融入公证机构的经验,办理网络赋强业务远程视频时,提前准备完善的设备,视频询问核实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向当事人确认其申请办理公证的事项和具体内容,询问当事人是否要求公证人员回避,保存视频录像资料等等。

    通过网络远程办理赋强公证,必然存在公证人员与申请人以视频连线的方式问询,问询的内容涉及到申请人是否是真实意思表示及其对办理公证的知悉情况。因此,问询视频的留存对网络赋强公证至关重要,是预防以后存在纠纷时的一大证据。公证机构应当存留申请人办理网络公证的相关数据,以备查验。但是,现在网络数据大都存储在网络服务平台。一旦,提供网络服务的公司出现状况,不能保证其存储数据的安全,对将来公证机构可能出现的纠纷无法提供证据效用。从另一方面来看,如此海量信息数据的存储对公证机构也是一种挑战,能否存储和存储是否得当都是不可忽视的问题。

    结语:网络赋强业务是一种公证业务的新型办理方式,在原本的基础上增加网络办理的新要素。不违背相应的法律法规,能够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网络赋予赋强公证的效力保障。网络+公证业务是不可违逆的潮流,公证行业必须不断创新顺应网络技术革命的发展。


    东平县公证处  栗宜勇、孙玉锦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