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泰政复决字〔2022〕423号
申请人:周某某。
被申请人: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泰山区城西大队。
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旧镇路3号。
法定代表人:王鑫,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当日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向本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书面答复并提交了相关材料。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XXXXXXXXXXXXXXXX)。
申请人称:当日在望岳东路与灵山大街路口,一协警骑摩托车挡在出租车前不让走,强行收走我的驾驶证和行车证,当时并未开罚单,让我9点以后迎胜路岗去处理,我当天 11 点去处理。协警给我开具罚单,理由是我未设有出租车临时停靠站的道路上临时停车,上下乘客后未立即驶离,停车待客违法。对此我有异议,我属于临时停车,司机未下车,车没熄火。根据相关的法律,协警没有权利收我的证件,没有单独执法的权利,更没有处罚的权利。协警不应该追赶拦停我的出租车。我认为对我的处罚不当,我请求撤销该处罚。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11月16日07时40分许,申请人驾驶鲁XXXXXX号出租车在望岳东路灵山大街-泰山大街路段因出租车在未设有出租车临时停靠站的道路上临时停车上下乘客后未立即驶离、停车待客的交通违法行为被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泰山区城西大队民警现场查获。万达商圈是文化、娱乐、餐饮、旅游中心,人员、车流量大,车辆乱停乱放,特别是出租车在周边扎堆停放、停车待客现象比较严重,且屡禁不止。为提升万达周边交通秩序,维护泰安城市形象,在此情况下结合当前泰城文明城市形象,交警城西大队按照上级要求对万达周边停车秩序进行规划整治,根据群众出行需求和广大出租车司机要求,积极推进了出租车专用停车通道落地,设置该通道后,严禁出租车在万达周边其他道路上停车揽客上客,违者严以处罚。此措施已在报纸电视网络等多媒体予以大力宣传,且与各出租车公司召开座谈会予以通报。媒体发布的公告中明确说明望岳东路出租车专用通道进口在望岳东路万达广场地下停车场北入口,出口在万达广场金街东出口。请出租车按指示标志、标线进入通道,依次等候,按顺序接载乘客,严禁超车,可上下乘客(出租车有乘客在通道内下车的,仍需按顺序通行)。乘客下车也可在路边完成,即停即走,严禁在道路上停车待客,违者将依法予以处罚。在望岳东路万达广场地段开设出租车专用通道,解决了出租车在万达周边无序上下客问题,同时也为出租车在万达广场周边经营提供了方便和场所。既然设置了出租车专用通道,广大出租车驾驶员就应在规定地点上客,否则还跟之前一样随意上客,那么设置出租车专用通道的意义就不存在了。为了规范、制止和引导出租车、社会车辆,交警部门在望岳东路、望岳西路设置有多处禁止停车禁令性交通标志,鲁 XXXXXX号出租车应当知道万达广场望岳东路设有出租车专用通道是规定停车待客的地点,还随意在万达广场其他路段停车待客,是明知故犯,其行为违反了在设有出租车临时停靠站的道路上,出租车应当在临时停靠站停靠,不得在站点外停靠,该违法行为成立。该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该违法行为有视频资料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16日07时40分许,申请人驾驶鲁XXXXXX号出租车在望岳东路灵山大街-泰山大街路段因出租车在未设有出租车临时停靠站的道路上临时停车上下乘客后未立即驶离、停车待客的交通违法行为被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泰山区城西大队民警现场查获。后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开具了本案处罚决定书,被罚款100元。
本机关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提交的证据、依据等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机关认为,《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设有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的道路上,出租汽车应当在临时停靠站停靠,不得在站点外停靠,其他车辆不得占用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在未设有出租车临时停靠站的道路上,出租汽车临时停车上下乘客后,应当立即驶离,不得停车待客。”本案中,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鲁XXXXXX号的出租车在未设有出租车临时停靠站的道路上上下客后未立即驶离,违反了上述规定。该行为由被申请人提供的执法记录仪拍摄视频证实,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据此作出的处罚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XXXXXXXXXXXXXXXX)。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