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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政复决字〔2023〕30号
  • 发布时间:2023-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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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政复决字〔2023〕30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东湖路32号 。  

    法定代表人:司家强,支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23年2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当日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向本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书面答复并提交了相关材料。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电子凭证》(编号:XXXXXXXXXXXXXXXX)。

    申请人称:当时右转车道停了一辆车,右拐受限,对向地面路标是一个大大的箭头,早上七点光线暗,我以为整个路面是单向车道,在右侧车道停车影响下,右拐拐大了,但是前轮压线后,我发现地标不对,立马拐回来了,并且电子罚单上仅有一张违章车辆的照片,不能单独作为处罚的依据。

    被申请人答复称:鲁XXXXXX小型普通客车在灵山大街高铁前路路口因机动车逆向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被泰安市交警支队指挥中心闯红灯自动记录设备抓拍。根据证据图片显示,该车进入对向机动车道逆向行驶,事实清楚,证据图片清晰,确实充分,该交通违法行为成立。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理由,我单位经调取监控查看认为:1、监控清晰完整记录该车交通违法的过程,机动车道无申请人所说的占道停车车辆;2、虽然当时阳光不强,但在车辆前照灯光辅助下,该路段道路禁止标线双实线、指示标线,清楚可辨认;3、证据图片为3张,车辆有位移,图片叠加不同时间,三张图片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据显示造成该车逆向行驶的原因为驾驶员驾驶该车右转弯半径过大,越过黄实线逆行到对方车道,虽然驾驶员又转回正常车道行驶,但逆向行驶交通违法过程已完成。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的事实和理由,交警支队经过调查认为不能成立。该车在灵山大街高铁前路的道路上越过中心黄实线到对面直行左转车道行驶,事实清楚,证据图片清晰,确实充分,该交通违法行为成立。我支队作出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恰当,应当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28日7时1分许,车牌号码为鲁XX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在灵山大街与高铁前路路口因实施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抓拍。申请人于2023年2月1日通过“交管12123”平台开具本案处罚决定书,被罚款200元,记3分。

    本机关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提交的证据、依据等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照片,涉案路口交通标线清晰,车牌号码为鲁XXXXXX小型普通客车越过中心黄实线进入对向车道逆向行驶,被申请人作出的本案处罚决定并无不当。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复议主张,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监控视频显示,当时右侧车道正常行驶,没有停车;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电子监控记录详细信息,其上有证据照片3张,能够证实申请人构成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故申请人提出的复议主张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电子凭证》(编号:XXXXXXXXXXXXXXXX)。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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