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泰政复决字〔2023〕50号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泰山区城西大队。
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旧镇路3号。
法定代表人:王鑫,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当日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向本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书面答复并提交了相关材料。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XXXXXXXXXXXXXXXX)。
申请人称:处理违章时,交警部门提供了三张照片,但第三张照片看不清车牌号,认为不合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车牌号码为鲁XXXXX的出租车在东岳大街与佛光路路口因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交通违法行为被泰安市交警支队指挥中心闯红灯自动记录设备抓拍。根据证据图片显示,该车在右转车道直行,证据图片清晰,事实清楚,确实充分,该交通违法行为成立。该路口导向车道标志标线设置规范,标志标线清晰可见,进入导向车道之前应减速慢行注意观察,在虚线部位提前选择进入需要的导向车道,如果进入实线部位的导向车道后就应按导向车道规定的方向行驶,不能在导向车道内随意变道行驶。该车在右转车道直行,事实清楚,交通违法行为成立。申请人所说第三张图片看不清车号,但从车辆行驶轨迹看不影响违法行为的判断,其所述理由不成立。鲁XXXXX的出租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给予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罚款100元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恰当,应当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29日0时48分许,车牌号为鲁XXXXX的出租车在东岳大街与佛光路路口因实施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被抓拍。申请人于2023年2月2日到被申请人处开具了本案处罚决定书,被罚款100元。
本机关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提交的证据、依据等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图片显示,鲁XXXXX的出租车在右转车道直行,违反了上述规定,被申请人据此作出的处罚并无不当。关于申请人所称的“交警部门提供了三张照片,但第三张照片看不清车牌号”的问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GAT832-2014)》中对图片数量的要求为:“不少于2幅不同时间拍摄的机动车全景特征图片。”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图片符合上述规定,故申请人提出的复议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XXXXXXXXXXXXXXXX)。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