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依法产生的、在法院的审判工作中,担任与法官一样的职责,负责对案件的案情的了解和处理的公民。你知道怎么样成为一名人民陪审员吗?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同时符合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一)积极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5条的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二十八周岁;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消极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6、7条的规定,具有任一特殊身份或特定情形的公民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特殊身份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特殊情形有: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选任人民陪审员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根据《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的相关规定,选任人民陪审员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一)选任公告公开
司法局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向社会发布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内容包括选任名额、选任条件、选任程序等有关事项,公告期为三十日。需要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产生人民陪审员的,还应当在公告中明确申请和推荐期限。
(二)建立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
司法局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开展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采集工作,建立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
(三)随机抽选
司法局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从辖区内年满二十八周岁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
(四)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
公民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应当按选任公告要求,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县级司局提交身份、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表。组织推荐人民陪审员的,需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向县级局提交被推荐人简历、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并填写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推荐表。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五分之一。
(五)资格审查
司法局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内容为公民是否具备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条件。必要时,司法局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到候选人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进行走访调查,或者对候选人进行当面考察。司法局应当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向符合选任条件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告知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并征求其对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意见。
(六)社会公示
司法局会同基层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之后,司法局当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七)任命公告
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会同司局向社会公告人民陪审员名单、及时将任命决定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并通报公安机关。司法局、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陪审员名单逐级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八)就职宣誓
人民陪审员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应当公开进行就职宣誓。
(九)任期限制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