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泰政复决字〔2022〕101号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泰山景区大队。
住所地:泰安市环山路226号。
法定代表人:薛庆,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当日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向本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书面答复并提交了相关材料。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XXXXXXXXXXXXXXXX)。
申请人称:当日正值傍晚天黑,视线不清,地面标志导向线已经不清楚了,看不清楚导致我逆行通过,我申请撤销该处罚。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3年2月3日17时59分许,鲁XXXXXX号小型汽车在岱岳南街与岱岳西路路口,因实施逆向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被泰安市交警支队抓拍。该车进入对向车道逆向行驶,事实清楚,证据图片清晰,确实充分,该交通违法事实成立。申请人所说逆向行驶是因为傍晚天黑、视线不清,导向线已经不清楚了,看不清楚导致,根据电子眼抓拍照片,可以看到标线完整清晰,该车开启了车灯,客观上具备良好视野,驾驶人在符合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应该能够看清标线。该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5条之规定,我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第114条作出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恰当,应当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3日17时59分许,鲁XXXXXX号小型汽车在岱岳南街与岱岳西路路口,因实施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抓拍。申请人于2023年3月10日到被申请人处申请处理上述违章,被申请人于当日作出本案罚款200元,并记3分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XXXXXXXXXXXXXXXX)。
本机关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提交的证据、依据等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驾驶人通过路口,应当减速慢行,以保证对路况和导向车道作出清晰判断。本案中,涉案路口划有清晰的导向车道,路面中心实线清晰可见,申请人驾车应在中心实线右侧行驶,但申请人驾驶车辆跨越实线驶入逆向车道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规定,故申请人所述复议理由不能成立。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实施了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处罚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XXXXXXXXXXXXXXXX)。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