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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政复决字〔2023〕200号
  • 发布时间:2023-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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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政复决字〔2023〕200号


    申请人:赵某。

    被申请人: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泰山区城西大队。

    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旧镇路3号。

    法定代表人:王鑫,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于2023年5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当日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向本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书面答复并提交了相关材料。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XXXXXXXXXXXXXXXX)。

    申请人称:当日因为万达车位已满,我着急去卫生间,就将车停在栏杆外被交警贴条,交警21:02贴的,我是21:03出来的,与交警沟通未果,我请求撤销该处罚。

    被申请人答复称:鲁XXXXXX号小型轿车在望岳东路灵山大街-泰山大街路段因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被民警抓拍。根据证据图片显示,该车占用机动车道停放,事实清楚,证据图片清晰,确实充分,该交通违法行为成立。万达商圈是文化、旅游、餐饮、旅游中心,车流量大,车辆乱停乱放,周边群众意见较大,要求治理的呼声比较强烈,对此交警部门加强了该路段的管理力度,加强巡逻治理力度。该路段设有禁停标志,且有地下及地上停车场,该车占用机动车道停放,已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该违法行为成立。鲁XXXXXX号小型轿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故我大队作出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恰当,应当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25日21时2分许,鲁XXXXXX号小型轿车在望岳东路灵山大街-泰山大街路段因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被交警巡逻民警发现,现场取证。申请人于2023年5月5日到被申请人处申请处理上述违章,被申请人于当日作出本案罚款100元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XXXXXXXXXXXXXXXX)。

    本机关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提交的证据、依据等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本案中,依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照片证实,申请人将鲁XXXXXX号小型轿车停放在设置有禁停标志的望岳东路灵山大街-泰山大街路段的机动车道上,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该行为构成违法停车,申请人所述当时并没有长时间停车,并不影响违法事实的成立,故被申请人据此作出的本案处罚决定书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XXXXXXXXXXXXXXXX)。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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