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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政复决字〔2023〕194号
  • 发布时间:2023-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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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政复决字〔2023〕194号



    申请人:郑某某。

    被申请人: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泰山区城西大队。

    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旧镇路3号。

    法定代表人:王鑫,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当日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向本机关提出了行政复议书面答复并提交了相关材料。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XXXXXXXXXXXXXXXX)。

    申请人称:环山路与红门路路口一直是双向通行,不知何时改成单行道了,道路路线也不清楚,并且该路口为正十字,导致走错并掉头。

    被申请人答复称:车牌号码为鲁XXXXXX的小型轿车在环山路与红门路路口因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被闯红灯自动记录设备抓拍。根据证据图片显示,该车进入单行道逆向行驶,事实清楚,证据图片清晰,确实充分,该交通违法行为成立。该路口设置电子警察对机动车违反信号灯通行、逆向行驶、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抓拍处罚已于2014年5月7日公告,红门游客中心2020年10月1日正式启用,2020年9月30日泰安日报等媒体对红门游客中心周边道路环山路、观光路、红门路等路段如何行驶皆进行了详细的报道。鲁XXXXXX 小型轿车驶入红门路单行道路段,路口施划有引导标线,路段内设有行驶方向标志,且路口处设有禁止驶入单行道标志,标志标线明显,该车逆行行驶,违法行为成立。鲁XXXXXX 小型轿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我大队依据该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作出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9日11时30分许,车牌号码为鲁XXXXXX的小型轿车在环山路与红门路路口因实施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抓拍。申请人于2023年4月27日到被申请人处处理该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当日开具本案罚款200元,记3分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XXXXXXXXXXXXXXXX)。

    本机关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提交的证据、依据等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本案中,申请人在标志标线清晰且设有禁止驶入标志的单行道逆向行驶,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作出的处罚并无不当。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理由,该路段作为我市重点旅游路段,所涉路口设置电子警察抓拍处罚已于2014年进行公告,2020年红门游客中心启用后车辆如何行驶媒体已进行了详细的报道,并且车辆驾驶员驶入路口前应谨慎驾驶,仔细观察标志标线,按照交通规则正确通行,故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XXXXXXXXXXXXXXXX)。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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