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泰政复终字〔2023〕293号
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
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东岳大街20号。
法定代表人:朱晓亮,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泰山公(三)行罚决字〔2023〕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7月17日
泰安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泰政复终字〔2023〕293号
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
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东岳大街20号。
法定代表人:朱晓亮,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泰山公(三)行罚决字〔2023〕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