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专题专栏>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泰政复终字〔2023〕293号
  • 发布时间:2023-08-07
  • 浏览次数:
  • 字号:【
  • 打印本页
  • 返回上一页
  • 泰安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泰政复终字〔2023〕293号



    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

    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东岳大街20号。

    法定代表人:朱晓亮,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泰山公(三)行罚决字〔2023〕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7月17日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