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目的
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我局起草了《泰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背景
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履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加强管理和服务等职能中的重要手段和方式,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我市现行的《泰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规定》是2018年印发,近年来随着法治政府建设深入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面临新的更高要求,省先后制定出台了《山东省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等新制度,为更好贯彻落实上级文件要求,保持政策衔接和一致性,有必要对现行规定进行修改完善。
三、起草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山东省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四十六条,包括总则、一般规定、制定、备案、实施后评估和清理、监督管理、附则。
(一)加强统筹协调,明确各部门职责。一是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界定范围,分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二是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办公机构、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责,由政府办公机构负责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发、归档,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负责本级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以及备案审查监督职责。三是推动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信息化建设,行政机关制定的文件部分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以大数据等技术手段,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二)完善规范性文件一般规定。一是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规范性文件管理部门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编制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并及时公布。二是注重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控制数量。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从严控制文件数量。三是明确行政机关超越权限发文的具体情形。包括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擅自设定属于上级或其他机关职权范围的事项,擅自转移或者减少自身履职事项等。四是建立有效的文件清理机制,《办法》规定了有效期制度,属于阶段性工作的,应当载明1年至5年的期限,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1年至3年。
(三)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流程。《办法》第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详细说明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流程,包括了制定计划、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部门协商、专家论证、公平竞争审查、性别平等审查、合规审查、听证、审核要求、审核程序和时限、送审材料、审核内容、审核方式、问题处理、审核结果及运用、审议签发、公布解读等。明确了在制定阶段每一环节程序所需要的注意事项,规定了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或者委托有关专家、高等院校、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起草。以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为例,具体流程详见下图。
(四)优化备案审查和评估清理机制。一是明确备案要求和备案机关。备案审查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政府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备案,部门规范性文件报本级政府备案等。二是强化备案审查意见执行。备案审查意见要求修改、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最长不得超过60日。三是完善评估清理程序。对市、区政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具体承担评估清理工作,提出清理建议并报市、区政府决定;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自行开展清理。
(五)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一是明确对于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以及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上级部门应当及时纠正。二是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情况予以通报。三是规定了工作人员未履职尽责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