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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政复决字〔2025〕2号
  • 发布时间:2025-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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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政复决字〔20252

     

    申请人:王某,女,XXXXXX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

    被申请人: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泰山区城东大队。

    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温泉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张兆峰,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于XXXXXX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当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书面答复相关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电子凭证》(编号:XXXXXXXXXX,以下简称《电子凭证》)

    申请人称:岱道庵路财政干部培训中心门口处道路变窄,车辆前方右侧有车辆停放占道,同时有电动车行驶,为紧急避让占用车道行驶。

    被申请人答复称:证据图片显示,XXXXXXX931分许,申请人驾驶鲁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擂鼓石大街与岱道庵路路口因实施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抓拍。申请人称道路右侧有车辆停放占道,并且有电动车行驶,为紧急避让占用对向车道行驶。从证据图片看,道路右侧无停放车辆,且电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并没有占用机动车道。如果道路右侧有车辆停放,申请人在越过停放的车辆后应立即驶回原车道,而不是继续逆向行驶。申请人驾驶车辆驶入对向左转车道,构成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作出本案处罚,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XXXXXXXX931分许,申请人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擂鼓石大街与岱道庵路路口因实施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抓拍。XXXXXX日,申请人在12123平台处理上述违章,当日,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罚款200元、记3分的《电子凭证》。

    以上事实,有路口监控抓拍图片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该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该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本案申请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片证实,申请人驾驶鲁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没有在道路右侧行驶,而是跨越道路中心黄实线驶入对向左转车道逆向行驶,且有行车轨迹,构成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据此作出的《电子凭证》并无不当。申请人所述“车辆前方右侧有车辆停放占道,同时有电动车行驶,为紧急避让占用车道行驶”的问题,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图片显示,前方右侧停放车辆和电动车均未占用机动车道,不影响申请人驾驶车辆通行,故本机关对申请人所述复议理由不予采纳。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本案《电子凭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得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电子凭证》(编号:XXXXXXXXXX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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