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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政复决字〔2025〕63号
  • 发布时间: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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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政复决字〔202563

     

    申请人xx,男,xxxxxx日出生,汉族,住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泰山区城东大队。

    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温泉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张兆峰,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于xxxxxx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xxxxxx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书面答复并提交了相关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xxxxxxxxxxxxx,以下简称《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由于当时货车司机将车停在人行横道上已占据三分之一的车道,货车司机从车上下来已经接近道路中间,申请人驾车行驶过程中根本没有时间反应并作出避让,所以申请撤销本次处罚。

    被申请人答复称:通过证据图片显示,在某小学门口,申请人驾驶xxxxx号小型轿车在行人已经进入人行横道时未礼让行人,事实清楚,证据图片清晰。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给予申请人本案处罚根据证据图片显示,申请人驾驶车辆在通过人行横道之前,行人已走在人行横道上,并已到机动车道位置,申请人应立即停车让行。综上,被申请人作出本案《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恰当,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xxxxxx1743分许在某小学门口,申请人驾驶xxxxx号小型轿车因实施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违法行为被抓拍。xxxxxx日,申请人到申请人处申请处理上述违章,被申请人于当日作出本案罚款50、记3的《处罚决定》。

    以上事实,有路口监控抓拍图片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该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本案申请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图片申请人驾驶xxxxx号小型轿车因实施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构成未停车让行的交通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据此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关于申请人所述“没有时间反应并作出避让”的复议理由。申请人驾驶车辆遇人行横道时应当注意观察、减速慢行,故本机关对该复议理由不予采纳。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本案《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得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xxxxxxxxxxxxx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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