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泰政复决字〔2025〕76号
申请人:杨某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泰山区城东大队。
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温泉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张兆峰,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于xxxx年x月x日通过网上申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当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电子凭证》(编号:xxxxxxxxxxxxx,以下简称《电子凭证》)。
申请人称:1.交叉口的夜间照明设施和照明水平不满足《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等相关照明标准值,无法确保足够的视觉辨别能力,道路使用者的安全性和视觉舒适度得不到保障,存在车辆驾驶违规风险及交通事故风险。2.在路口照度不足的情况下,对于不熟悉泰安城市路况的外地车辆,加上车辆前挡反光、前车尾灯等、周围环境的视觉干扰,很难辨别是十字交叉指示灯路口,也较难明确发现指示灯。3.技术监控设备拍照显示红灯点亮时间为21:26:53.826,车辆越线时间为21:26:55.107,前面反应时间约为1秒,在此照明水平下,即时辨别指示灯和路口,前车行进也必定是黄灯闪烁,难以辨别是红绿灯路口还是黄灯路口。4.设备派车车辆过路口后显示黑暗中约10余行人难以发现,申请人也心有余悸,路段照片存在事故风险。综上,因以上城市客观因素和原因造成的“违反信号灯规定”,也并非主观行为,应撤回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通过证据图片显示,xxxx年x月x日在某路口,申请人驾驶鲁xxxxx号小型轿车实施不按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图片及监控视频清晰,确实充分。申请人所述复议理由不能成立,通过证据视频可以看出,涉案路口信号灯明亮,读秒正常,申请人应当能够判断出该路口是否为红绿灯路口还是黄灯路口。涉案路口的照明设施是否齐全,是否明亮与其闯红灯的违法行为没有关联,在其认为路口照明水平不足的情况下更应该减速慢行看清信号灯后再通行。申请人所述有10余行人难以发现存在事故风险,是因其闯红灯后与正常绿灯通过斑马线人员相遇造成。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作出本案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恰当,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xxxx年x月x日21时26分许,申请人驾驶鲁xxxxx号小型轿车在某路口因实施违反信号灯规定的违法行为被抓拍。xxxx年x月x日,申请人通过“交管12123”APP申请处理上述违章,被申请人于当日作出本案罚款200元、记6分的《电子凭证》。
以上事实,有监控抓拍图片、路口监控视频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该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该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本案申请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图片及监控视频证实,申请人驾驶鲁xxxx号小型轿车在信号为红灯时越过停止线驶入路口,且有明显位置移动,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违反信号灯规定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据此作出的《电子凭证》并无不当。关于申请人所述“路口照明水平不足”“较难明确发现指示灯”“难以辨别是红绿灯路口还是黄灯路口”的复议理由。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图片及监控视频证实,涉案路口信号灯明亮,且在申请人驾驶车辆接近停止线时,涉案路口处已有其他直行车辆停车等待,故本机关对其复议理由不予采纳。若车辆驾驶人通过路口时认为路口照明不足,便应当减速慢行、谨慎驾驶、注意观察。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本案《电子凭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得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电子凭证》(编号:xxxxxxxxxxxxx)。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