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泰政复决字〔2025〕94号
申请人:张某,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
被申请人: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泰山区城东大队。
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温泉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张兆峰,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于XXX年X月XX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当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XXXXXXX,以下简称《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安全带有白色的套,跟外套衣服颜色重合,黑色坎肩与安全带颜色重合,导致看不清。
被申请人答复称:根据证据图片显示,XXXX年X月X日8时4分许,冀X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东岳大街与双龙路路口实施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申请人驾驶冀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时未看到有安全带斜跨身前的痕迹。申请人称安全带及安全带套与衣服颜色重合,证据图片中显示副驾驶人员所系安全带为黑色,且肩膀处能看到白色安全带套,申请人肩膀处未能看到白色安全带套,白色座椅处未看到黑色安全带,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违法行为成立。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作出本案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XXXX年X月X日8时4分许,申请人驾驶冀X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东岳大街与双龙路路口因实施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行为被抓拍。XXXX年X月X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申请处理上述违章,被申请人于当日作出本案罚款50元、记1分的《处罚决定》。
以上事实,有路口监控抓拍图片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该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该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本案申请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图片证实,申请人驾驶车辆经过涉案路口时,未使用安全带,违反了上述规定,被申请人据此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关于申请人所述“安全带有白色的套,跟外套衣服颜色重合,黑色坎肩与安全带颜色重合,导致看不清”的问题。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图片清晰显示申请人在驾驶车辆时未系安全带,申请人所述与事实不符,故本机关对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予采纳。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本案《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得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XXXXXXXXXX)。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