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泰政复终字〔2025〕131号
申请人:汪某,男,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泰山区城东大队。
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岱庙街道温泉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张兆峰,大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电子凭证》(编号:XXXXXXXXXXXXXXXX)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