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泰政复决字〔2025〕155号
申请人:律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泰山区城西大队。
住所地:泮河大街与望岳东路路口东2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王鑫,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于XXX年X月XX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当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XXXXXXXXXXXXXXXX,以下简称《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在望岳西路与天平南街路口右转时红灯亮起,右转后采取制动停下了,在第二、三张照片中未有明显移动痕迹。
被申请人答复称:从证据图片可以看出,XXXX年X月X日14时52分32.202秒涉案路口红灯亮起,14时52分58.587秒抓拍时鲁JXXXXX号小型轿车还未行驶至停止线;14时53分00.666秒时该车越过停止线右转,14时53分00.746秒时该车已有位移完成了闯红灯的全过程,闯红灯事实清楚,违法行为成立。根据《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496-2014)规定,机动车遇信号灯红灯禁止通行时,车辆如越过了停止线再继续行驶向前位移,闯红灯违法行为就成立。涉案车辆越过停止线后继续行驶,有位移轨迹,申请人所说右转后采取制动停下了,因有位移不影响闯红灯违法行为的成立。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本案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XXXX年XX月X日14时52分许,申请人驾驶鲁JXXXXX号小型轿车在望岳西路与天平南街路口因实施驾驶机动车不按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被抓拍。申请人于XXXX年X月XX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处理上述违章,被申请人于当日作出本案罚款200元、记6分的《处罚决定》。
以上事实,有路口监控抓拍图片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该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该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本案申请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该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车道信号灯表示:……;(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496-2014)规定:“4.3.1.1机动车闯红灯行为记录系统应能至少记录以下3张反映闯红灯行为过程的图片:a)能反映机动车未到达停止线的图片,并能清晰辨别车辆类型、交通信号灯红灯、停止线;b)能反映机动车已越过停止线的图片,并能清晰辨别车辆类型、号牌号码、交通信号灯红灯、停止线;c)能反映机动车与b)图片中机动车向前位移的图片,并能清晰辨别车辆类型、交通信号灯红灯、停止线。”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3张证据图片证实,涉案路口信号灯设置清晰、明显,且设有“红灯亮时 禁止右转”信号牌,申请人驾驶鲁JXXXXX号小型轿车在路口右转信号灯显示红灯时,越过停止线驶入路口,3张图片间车辆有明显的位移变化,能够证明申请人存在不按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事实,被申请人据此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故本机关对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予采纳。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本案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得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XXXXXXXXXXXXXXXX)。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