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政府规章制定工作,提高政府规章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泰安市人民政府2023年度立法计划,市司法局起草了《泰安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介绍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6年,根据规章制定工作实际需要,泰安市制定《泰安市政府规章制定办法》(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71号),并同时废止《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地方行政性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泰安市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实施数年来,对完善政府立法体制机制,规范政府立法活动,推进全面依法治市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泰安市通过建立健全立法评估、立法协商、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工作机制,不断提升立法工作质效,实现对规章质量的全流程、全链条规范管理。
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出新的部署要求。近年来,有关规章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相继修改完善,2018年5月,国务院修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21年2月,山东省修订《山东省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23年3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
为了适应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有必要系统总结泰安市规章制定工作经验,重新制定政府规章制定程序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政府立法机制、完善立法程序、规范立法活动、提高立法效能,保障泰安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
二、起草依据
《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制定的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山东省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同时借鉴学习了苏州市、昆明市、湘潭市、深圳市等地的政府立法有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共44条,包括总则,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和备案,修改、废止和解释,附则等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一)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
《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主要从以下三方面作出了规定:一是将党的领导作为制定规章的基本原则,第三条明确规定“制定规章,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是将市委重点工作作为立法计划的重要项目来源,在第十条中加以规定。三是完善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机制,第十二条规定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要经市委批准。
(二)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
《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明确:一是突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地位,第三条规定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制定规章的基本原则。二是切实尊重人民主体地位,第七条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支持和鼓励社会公众参与规章制定过程。同时,在立项、起草、审查等环节健全公众参与规章制定工作机制。三是注重形成制度闭环,第十九条明确公众意见反馈的时限和要求。
(三)优化立法各流程有效衔接
《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对规章制定的各个环节进行了明确的流程规定,从起草到废止,始终贯彻立足实际需要、促进本市发展的立法思路,为城市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并将立法协商、立法评估等创新机制和规章制定程序有机融合,第二十二条明确了部门协商的要求和期限,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明确了评估情形和评估内容,为提升立法工作实效增添助力。